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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网络餐饮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

发布于 2026-06-04 16:42

案例一:邵阳市双清区某店未办理登记和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套用他人入网资质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8日,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核查美团平台店铺“某鲜炒家常菜”时发现,该店铺上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为“邵阳市某粉面馆”。经现场核查,发现该地址悬挂“某粉面馆”招牌,但店铺已停止经营,当事人在未办理登记、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套用他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在平台上开设店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已被依法立案查处。

案例评析:当事人通过套用他人证照在网络平台违规经营,不仅违反了食品经营资质真实有效的基本原则,更导致线上店铺信息与线下实际经营主体不符,难以追溯食品安全责任,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监管部门对其依法查处,既是对商家违法经营行为的惩戒,也倒逼网络交易平台强化入驻商户资质审核义务,从源头防范“证照不符”“无证经营”等乱象,进一步规范了网络餐饮服务秩序,为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筑牢监管防线。

案例二:新宁县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日,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新宁县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平台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3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商家)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经实地核查,该公司因工作人员疏忽未与3家商家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处罚。2026年4月14日现场复查,该公司仍未与上述3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商家)签订食品安全协议,该局于2026年4月14日决定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当事人作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及时与3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该行为将导致平台对入网商家的管理、抽查、监测等义务缺乏具体抓手,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平台与商家之间的权责界定不清,为食品安全埋下隐患。此案警示网络餐饮平台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筑牢线上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三:洞口县某牛肉面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3日,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洞口县某牛肉面馆进行检查时,在该店食品操作台下发现一盒过期的正源香料牛肉卤粉,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限仍在使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过期食品原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中,该牛肉面馆违规使用过期食品原料,行为隐蔽性强,极易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埋下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没收过期原料、作出处罚,严厉震慑了餐饮经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倒逼网络餐饮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食材自查自纠制度,压紧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警示各类小餐饮经营者严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原料采购、储存及使用全流程,从源头防范化解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风险,守护群众饮食安全。

案例四:绥宁县某泡菜店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不详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5日,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某泡菜店现场发现:该店收银台后边冰柜内存放有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许可证信息不详的预包装食品6包,其中1包已启封使用一半。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在网络餐饮专项整治中,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该泡菜店经营使用生产日期等关键信息不详的预包装食品。监管部门坚持依法履职、从严处置,没收涉案问题食品并予以行政处罚,倒逼经营者规范食品标签管理,严防标签不合规食品流入消费环节,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与合法权益。

案例五:新邵县某冷饮店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案情介绍:近日,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冷饮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在外卖平台销售“炸骨肉相连”,宣传主料为猪肉串,实际使用鸡肉、鸭软骨制品制作,以鸡肉充猪肉,经营掺假掺杂食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掺假掺杂的相关规定,已被依法立案查处。

案例评析:商家在外卖平台以“猪肉串”为卖点,实际使用成本更低的鸡肉、鸭软骨制品替代,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也扰乱了市场秩序。监管部门予以严厉查处,彰显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警示所有经营者必须诚信经营,确保宣传与实物一致,切实维护网络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

供稿:食品大队、执法协调科、餐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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