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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点餐必须关注餐馆公众号 此举涉嫌违法_限制

发布于 2026-05-29 03:54

1.想点餐必须关注餐馆公众号 此举涉嫌违法

2.百度地图前高管离职后创立多家竞企!被判赔260万

3.21部委发文,网售处方药又迎利好

想点餐必须关注餐馆公众号

此举涉嫌违法

104日,现代快报记者走访了南京多家餐馆发现,不少餐馆都在引导顾客通过扫描二维码点餐,有的已经完全不提供纸质菜单了。在走访中,记者发现很多餐厅提供的点餐二维码,都埋伏了一个“小心机”:只有关注了他们店铺的微信公众号,才能点餐。为了增加公众号粉丝量,他们还会提供额外优惠。此外,很多消费者反映,关注公众号之后商家广告推送不断,优惠券时常悄悄过期。

享说

相较于传统纸质菜单制作成本高、折损率高,上新菜不方便的缺点,扫码点餐这种快捷方便的点餐方式受到不少商家的追捧,但其中也隐藏着侵犯消费者个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一)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风险

许多商家在提供二维码点餐服务时会要求收集消费者的姓名、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最新修订的《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个人信息控制者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时应向个人信息主体明示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方式、范围、规则等,征求其授权同意;具备与所面临的安全风险相匹配的安全能力,并采取足够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护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并需要遵守目的明确、最少够用、公开透明及主体参与等基本原则。

商家在上述服务中收集消费者的姓名、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时普遍没有遵守前述授权同意等原则,其是否具备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也尚存疑虑。

(二)侵犯消费者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商家为消费者提供扫码点餐方式的选择无可厚非,但强制消费者必须关注其微信公众号才能进行点餐,并单方取消已经形成惯例的原有人工点餐模式,此举可能涉嫌侵犯消费者选择权。

百度地图前高管离职后创立多家竞企!

被判赔260万

近期,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因百度地图前核心高管离职创立竞争企业引发的竞业限制纠纷案。据悉,百度公司地图项目事业部掌握着公司近年来的重点投入项目——高精地图和无人车研发的核心技术,该名高管(化名林海)是该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与百度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若其离职,一年内不得从事与百度公司及关联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百度公司支付月工资的50%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另约定如违反协议,需返还所有经济补偿并支付3倍数额的违约金。

林海于2018年3月30日辞职。2018年5月14日,林海作为唯一股东发起设立海林上海公司,经营范围为人工智能行业应用软件开发等,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随后,林海又陆续投资设立了多家企业,并担任董事、高管等职位。

最终,该名高管被判返还百度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89万余元,并支付百度公司260万元的违约金。

享说

(一)竞业限制适用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对象仅限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与其他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竞业限制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后的两年。在林海辞职后,百度公司根据《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向其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共89万元。该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为离职后的一年,而该名高管于离职后的两个月内即开设了疑似与百度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海林上海公司”。若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林上海公司”与百度地图存在竞争关系,则该名高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按照约定支付百度公司违约金。

(二)海林公司与百度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林海辩称海林公司经营范围虽然包含“人工智能”,但不足以判断其经营范围与百度地图的“高精度地图”业务存在竞争关系。且海林公司尚未实际经营、未生产品、未对外提供服务也未聘用雇员,因此与百度地图不存在竞争关系。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海林上海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与百度公司有重合。根据海林上海公司曾在招聘网注册的介绍显示,其“致力于……实时的高精地图服务”并有“三位创始人来自百度核心业务高管”,此外,海林公司已公开招聘岗位视觉算法研发工程师,与林海离职前从事的工作内容有一定重合。“海林科技”的注册日期、首次发布信息的日期均早于林海后续设立企业的成立时间。因此,上海一中院认为,海林上海公司与百度公司经营范围、实际开展的业务均存在一定的重合,可以认定存在竞争关系。

据此,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林海需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89万余元,并酌情判决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60万元。

21部委发文,

网售处方药又迎利好

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卫健委等21部委共同制定发布《促进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纲要(2019-2022年)》(以下简称《行动纲要》。《行动纲要》明确提出加快发展“互联网+医疗”并同时部署积极发展“互联网+药品流通”,这种政策表述虽非首次出现,但在新版《药品管理法》松绑网售处方药的背景下,网售处方药的未来已现曙光。

享说

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行动纲要》部署了十项重大工程,其中在作为重大工程之一的“互联网+医疗健康”提升工程中指出要加快发展“互联网+医疗”和积极发展“互联网+药品流通”。

(一)“互联网+医疗”的主要内容包括:

1)支持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规范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线上线下服务一体化

2)以高水平医院为核心,加快建立远程医疗网络和平台;

3)依托“互联网+”实施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应用互联网、物联网技术优化医院服务流程,全面实现分时段预约诊疗、区域内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逐步推广智能导医分诊、免(少)排队候诊和取药、移动端支付结算、检查结果自动推送、智慧中药房等服务。

(二)“互联网+药品流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药品流通企业、医疗机构、电子商务企业合作平台,在药品流通中推广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简化流通层次,优化流通网络,提高供求信息对称度和透明度。

2)建立互联网诊疗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的渠道,支持在线开具处方药品的第三方配送。

3)加快医药电商发展,向患者提供“网订(药)店取”、“网订(药)店送”等服务。

其实,早在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意见》,要求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促进线上线下的融合发展,推广“网定店取”、“网定店送”。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促进互联网+健康医疗发展的意见,也提出了“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要探索医疗机构的处方信息和药品销售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但此次重提“互联网+药品流通”,在新版《药品管理法》松绑网售处方药的背景下,具有不同的意义。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令禁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新《药品管理法》二审时也规定了禁止通过网络直接销售处方药,但人大法工委最终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放开网售处方药,为实践探索留有空间。

新《药品管理法》将于2019年12月1日施行,其在第六十一条规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但对于网售处方药并未明文禁止,并指出网络销售药品的具体管理办法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制定。

同时,新《药品管理法》在第六十二条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进行了监管规定,要求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对申请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的资质等进行审核,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019年8月26日,在通过《药品管理法》后的人大常委的新闻发布会中,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介绍,处方药网上销售,要“线上线下要一致”原则,所以网售主体必须首先是取得了许可证的实体企业,就是说线下要有许可证,线上才能够卖药。同时,药品销售网络必须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要信息能共享,确保处方的来源真实,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由此可见,未来政策对于网售处方药的重点是在于药品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管,以及实现医疗机构和平台之间、诊疗处方信息和药品零售信息的实时共享,确保处方药的网络销售坚守不存在无处方而直接销售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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